仪器设备损坏(遗失)赔偿制度
根据湖南师范大学设备仪器管理条例,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,特制订如下条例:
1.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等事故时,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,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,负责填写事故报告,确定事故的性质,评估损失程度,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。
2. 经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:凡属责任事故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要研究事故成因,防止再次发生。
3.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:
(1) 损坏、遗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;
(2)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;
(3)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,但仍能使用的,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;
(4) 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。
4.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,如果赔偿金额较大,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,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,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,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。
5. 所收赔偿费用来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。
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
2003年5月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