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仪器设备的开放管理条例
仪器管理条例
发布:  时间:2012年10月5日 被阅:1443 【字体:  】【关闭窗口

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关于仪器设备的开放管理条例 

为了加强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,提高设备使用效率,有力促进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,特制定如下条例:

一、全院所有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(大于5万元)纳入统一管理范围,统一定位。

二、大型仪器设备设专人管理,专职人员可管理相近仪器设备两台以上,相同设备由同一专职人员管理。兼职人员可管理1-2台设备。

三、专职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面对所管理仪器必须十分熟悉或经过一段培训达到熟悉程度,能够承担指导本科生实验教学和其它人员的培训工作。负责仪器的管理,培训,联系维修,日常维护,安全及卫生等工作。

四、大型设备仪器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(包括验收合格报告,技术说明书,使用说明书,附件表,使用登记本,维修记录本等),该项工作由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使用者等共同完成;

五、大型设备仪器的使用本着专人管理、专人培训,熟练者操作的原则。每种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掌管和培训使用,其他人员必须经过管理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使用,且每次使用必须登记机时与仪器设备状况,根据设备使用频率,采取预约上机制度(提前一周预约排表使用)。

六、每种类型的大型仪器配一名有技术专长的兼职技术指导老师,每学期开学初,负责面向全院师生讲一次辅导课,并指导上机操作,按实际课时计工作量,同时负责对所管理的仪器至少每月作一次全面捡查,写好检查记录,仪器出现故障时,写出维修报告,协助及时排除仪器故障。

七、大型仪器实行全天开放。学院鼓励教师学生使用大型仪器进行科研,本科生实验安排贴在实验室墙上,全院师生在不影响本科生正常实验教学的前提下,可随时或找仪器管理人预约使用实验室的任何一台仪器。

        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

                   2012年9月 
 
前一条 后一条 返回页首   关闭窗口
 
 

    

 

Copyright © 2004-2024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教学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
地址: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湖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电话:0731-88644129